如何建立有效力又有情意的遺囑 怎樣是具法律效力的遺囑方式 《擷取自民法第五編繼承第三章第二節》
(1) 自立遺囑
自己書寫,不需見證人,但一定要註明年月日,而且只能親筆簽名不能以蓋章或按指印代替。
如有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
(2) 密封遺囑
密封並於縫處簽名,指定兩人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如不是本人親自書寫,須陳述繕寫人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的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一同簽名。
(3) 代筆遺囑
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口述遺囑意旨時,由其中一位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的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時簽名。若遺囑人不能簽名者,可按指印替代。
(4) 口述遺囑
遺囑人因生命垂危或其他特殊請況,可依以下方式口授遺囑:
兩人以上的見證人之一,將其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共同簽名。
兩人以上的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並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記明年月日,在封縫處共同簽名。
死亡證明書的開立
(1) 一般死亡者:醫院開具死亡證明書約需十份(非一般疾病診斷書)
(2) 意外死亡者:警察機關出具之證明書或法院檢察署開具之相驗屍體證明書
(須檢察官註明准否火化埋葬,並簽名蓋章)
(3) 離院返家後斷氣者:持醫院開立之乙種疾病診斷書,請住家附近診所或鄉鎮市區公所之醫師開具死亡證明書。
(4) 附註:若於夜間欲接運遺體至殯儀館,需告知醫師已開立未蓋關防之死亡診斷書,方可被殯儀館接受。
除戶辦理的申請:
(1) 死亡之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者,或是死亡者死亡時的房屋或土地管理人均可申請除戶辦理。
(2) 被執行死刑或在監獄、看守所及其他收容機構內死亡而無人承領者,由各該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3) 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關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4) 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為除戶辦理之申請人。
(5) 受委託人亦可申請除戶辦理。
(6) 利害關係人亦可申請除戶辦理。
除戶辦理之應繳書件及注意事項:
(1)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書,死亡宣告者附法院判決書。
(2) 死亡者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 國外死亡者,憑其死亡地之醫院出具死亡證明,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如係外文證明文件應翻譯成中文,經駐外單位驗證或經外交部或法院驗證。
(4) 死亡多年無法提出死亡證明文件,得提憑衛生主管機關所發之埋葬許可辦理;或向警察機關報案,憑報案筆錄及在場親見當事人死亡兩人以上死亡事實證明書辦理。
(5) 大陸地區死亡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驗證。
(6) 死亡配偶如欲更換身分證件者,應備兩個月內兩吋半近身照(黑白或彩色)三張及工本費換發新身分證。
(7) 證明文件應繳交正本。
(8) 法定申報期限為死亡發生之三十日內
低收入戶喪葬補助費申請
應備證件:
(1) 低收入戶卡正本
(2) 死亡證明書正本一份
(3) 除戶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4) 火(埋)葬許可證(丁聯)
(5) 靈骨寄存罐(罈)卡正本一份
(6)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一份
(7) 發票(內容詳記火葬費用,埋葬費用,抬頭:當地公立殯葬管理處)
國軍公墓申請
申請須知:參閱如下辦理:
臺北市軍人公墓之安厝以骨灰為之,靈骨之安厝以原葬於本公墓者為限。
安厝對象為亡故現役軍人及配偶與亡故榮民及配偶。
申請區分及證件:
一. 亡故現役軍人:
(1)由所屬單位(營級或相當單位)申請者:單位公函及死亡通報。
(2)由遺族或親友申請者:軍方死亡通報及申請者國民身分證、印章。
二.
亡故榮民:
(1)榮民證。
(2)死亡證明書。
(3)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三. 亡故現役軍人配偶:(並非所有軍人公墓配偶都可申請安厝,需與地方承辦機關查詢確認)
(1)夫妻同時安厝: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亡故現役軍人所需證件。
(2)現役軍人安厝後申請:本公墓骨灰罐寄存證、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3)現役軍人亡故前安厝(限志願役軍人配偶)、志願役服役證明書(營級以上單位)、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4)亡故榮民配偶:
A、夫妻同時安厝: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及亡故榮民所需證件。
B、榮民安厝後申請:本公墓骨灰罐寄存證、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C、榮民亡故前安厝:榮民證、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四. 安厝之申請,由軍人公墓管理所審核後發給安厝通知單,申請人於一個月內持安厝通知單至本公墓忠靈堂,按忠靈堂管理須知辦理骨灰安厝事宜。
五. 申請時間:
(1)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2)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停止受理。
榮民喪葬補助申請
(1) 身分需為就養榮民,發放補助金新台幣四萬元。
(2) 如有配偶(配偶不具有勞保身分,投保職業公會亦是),再發放慰問金新臺幣三萬元。
(3) 申請單位:各地區榮民服務處
檢附文件:
(1) 死亡證明書正本
(2) 死者除戶謄本及家屬全戶戶籍謄本
(3) 健保退保通知書 (需帶死亡證明書影本、死者健保卡及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4) 殯葬費用收據或發票(金額不可低於4萬),如附收據,需在收據後方貼印花,印花金額為殯葬費用的千分之四。
(5) 申請人印章、郵局存簿影本
(6) 申請書於承辦單位當場填寫。
退休俸移轉申請
受理對象:支領俸金之退除役官兵遺眷。
檢附文件:
(1) 申請書
(2) 支領憑證正本
(3) 遺族協議書
(4) 戶籍謄本(含原始全戶、死亡除戶、申請人及立協議書人現戶戶籍謄本)
(5) 見證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 私章
(7) 退撫給與人員資料卡(具新制年資者)
申辦方式:申請人及見證人親辦(可跨縣、市辦理)完成時限:30天
榮民黨旗覆棺申請及資格
需入黨滿四十年即可申請,如未滿四十年,想申請黨旗覆棺者,需由黨部內部審核,審核通過方可申請。
辦理除戶及繼承遺產稅相關規定
※死亡(除戶)登記
1. 應備證件: 1. 死亡證明書(或屍體相驗證明書)。
2.死亡者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收繳)。
3.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
4.相關證明文件應繳交正本。
5.至死亡者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2.注意事項:申辦期限於死亡三十日內,逾期依戶籍法科罰罰鍰。
※法定繼承人
1.配偶。(當然繼承人)
2.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養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或收養關係存續中之養父母)
4.兄弟姊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
5.祖父母。(包括內外祖父母)
※繼承方式
1. 拋棄繼承:
若負債>遺產,須在知悉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呈報法院表示拋棄繼承,不得申請展延,無須開具遺產清冊,如此對於遺產則無權承繼,所遺留之債務亦無義務承受。
2. 限定繼承(以遺產比例償還債務):
若遺產>負債,須在知悉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得申請展延一次,以遺產分別償還債務。
※遺產稅計算方式
1.被繼承人死亡遺有之遺產總額 (如現金、股票、不動產土地、房屋等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及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法定繼承人及上述法定繼承人配偶的財產),不論其金額大小及是否不超過免稅額都要自動申報。
2.應納稅額=課稅遺產淨額 × 10%。
3.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4.現行規定之免稅額為1200萬元,另扣除額之項目及金額,大概包括:
5.有配偶者,可扣除445萬元。
6.成年子女、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可扣除45萬元。
7.未成年子女、受被繼承人扶養之未成年兄弟姊妹,可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8.父母每人可扣除111萬元。
9.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罰金及其有確實證明之未償還債務。
10.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111萬元計算。
11.遺產中做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可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遺產稅案件之申報應附書表及證件
1.遺產稅申報書一份。
2.核准延期申報文件。
3.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之戶籍資料各乙份。
4.繼承系統表一份。
5.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應檢附院核准拋棄繼承之通知函。
6.申報遺產及扣除減免之證明文件。
※納稅義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向被繼承人之戶籍地稅捐處辦理遺產稅申報。
※勞工保險服務電話(02)2396-1266轉2263
本人死亡給付簡介:
一、死亡給付項目、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
(一)喪葬津貼: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請領喪葬津貼5個月。
2.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10個月喪葬津貼。
(二)遺屬津貼:
1.資格: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妹者。
2.標準:
(1)普通傷病死亡: A. 保險年資合併未滿1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1次發給10個月遺屬津貼。
B.保險年資合併已滿1年而未滿2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1次發給20個月遺屬津貼。
C.保險年資合併已滿2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1次發給30個月遺屬津貼。
(2)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不論保險年資,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40個月遺屬津貼。
3.受領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
(5)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姊妹。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爲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滿6個月之養子女而言。養子女不得請領生身父母之遺屬津貼。
(三)遺屬年金:
1.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
(2)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
(3)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2.遺屬順序: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受扶養之孫子女。
(5) 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3.請領條件:
(1)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述(2)之子女,不在此限。
B.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2)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未成年。
B.無謀生能力。
C.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3)父母、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4)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符合前述第(2)項子女條件之一者。
(5)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 未成年。
B.無謀生能力。
C.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4.給付標準: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
(2)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3)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3,000元者,按新臺幣3,000元發給。
(4)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5.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
家屬死亡給付簡介:
1.給付項目及標準: 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父母、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5個月。
◦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5個月。
2.請領期限: 領取家屬死亡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農民保險 服務電話:(02)2396-1266轉2330
1.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死亡或失蹤經法院死亡宣告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喪葬津貼。
2.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死亡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15個月(153,000元)。
3. 請領手續: 請領喪葬津貼應備下列書據證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提出申請-- ◦ 葬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詳塡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 請領人印章)。
◦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爲判決書)。
◦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或載有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
◦申請人如以養子女身分請領者,應檢具記載有收養日期登記之戶籍謄本或檢附殮葬證明文件。
◦被保險人與請領人非同一戶籍者,又無法判別其親屬關係時,應同時檢附申請人 現住址戶籍謄本或檢附殮葬證明文件。
◦申請人非被保險人2親等內之親屬者,應檢具支出殯葬費證明文件(如治喪費用 開支單據,抬頭請塡申請人姓名)。
◦全戶戶籍謄本及加保農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或會員證明資料。
※公教人員保險 http://www.bot.com.tw
1. 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事故時,依下列規定,予以死亡給付:
(一)因公死亡者,給付三十六個月。
(二)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付三十個月。但繳付保險費二十年以上者,給付三十六個月。
依前項規定請領死亡給付者,如曾領取本保險或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養老給付,應扣除已領養老給付月數。
2.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殘廢及前條所稱因公死亡者,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而言:
(一)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殘廢或死亡。
(二)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殘廢或死亡。
(三)因公差遭遇意外危險或罹病,以致殘廢或死亡。
(四)因辦公往返或在辦公場所遇意外危險,以致殘廢或死亡。
(五)奉召入營或服役期滿在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殘廢或死亡。
(六)在服役期內因服役積勞過度,以致殘廢或死亡。
(七)在演習中遇意外危險,以致殘廢或死亡。
前項第二款及第六款所稱積勞過度,應由服務機關學校列舉因公積勞之具體事實負責出具證明書,並繳驗醫療診斷書。
3.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依下列標準津貼其喪葬費:
(一)父母及配偶津貼三個月。
(二)子女之喪葬津貼如下:
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者二個月。未滿十二歲及已爲出生登記者一個月。
前項眷屬喪葬津貼,如子女或父母同爲被保險人時,以任擇一人報領爲限。
4.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各項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爲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但被保險人欠繳之保險費,或曾溢領或誤領之保險給付,承保機關得自其現金給付或發還之保險費中扣抵。
5.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國民年金 http://www.bli.gov.tw/
1.請領資格及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未滿65歲)死亡時,可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給付金額是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喪葬給付5個月。以國保開辦第1年月投保金額爲17,280元爲例,喪葬給付金額爲17,280元 × 5 = 86,400元。
2. 請領手續: 1. 下載列印「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後,於申請書上塡妥被保險人及支付殯葬費者的各項資料、通訊地址,以及匯入帳戶(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塡,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並由支付殯葬費者簽名或蓋章。
若由未成年子女申請,應由法定代理人副署簽名或蓋章,並檢附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2.在申請書指定的欄位黏貼好要入帳的存簿封面(要有戶名及帳號)影本,以及支付殯葬費者的國民身分證正面及背面影本。
3.另外還要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 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如果是受死亡宣告者,要檢附法院的判決書。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所記載的死者姓名、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果跟戶籍資料的記載不一樣,必須先洽請出具證明的單位更正一致。
◾被保險人除戶的全戶戶籍謄本,或有記載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
◾支付殯葬費的證明文件正本,應蓋有開立單位的大小章或統一發票章。如果證明文件爲估價單、請款單、服務證明(書)或契約書,除須蓋有大小章或統一發票章外,並應另由開立單位註明「費用已付清」或加蓋收訖證明章。此外,該證明文件必須註明死亡之被保險人姓名,以及申請人(或支出殯葬費者)的姓名。
4.將前述各項書表證件以掛號直接寄到本局國民年金業務處或送交到本局各地辦事處收件即可。
※「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除可直接在http://www.bli.gov.tw/本站下載列印外,亦可到本局各地辦事處索取。
3.給付核付: 1. 本局收到申請書件後,如經審查申請人符合請領條件而且申請手續都完備,會將給付直接匯到申請人的帳戶。
2.喪葬給付原則上以1人請領爲限,但是在本局核定前,如果另外有其他人向本局提出請領,本局會以書面公文通知各申請人於期限內自行協議由其中1人代表請領,並由代表請領人提出協議證明書。如果超過期限還沒有提出協議證明書,本局會視爲沒辦法達成協議,而將喪葬給付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3.喪葬給付經本局核付後,如果還有其他支付殯葬費者再提出請領,本局將不予給付,並通知其自行和領取給付的受益人協議。
4.領取喪葬給付的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也就是從被保險人死亡之日起5年內必須儘速申請,超過5年就不能再申請了。
預立遺囑
預立遺囑是一種減少遺憾發生的方式,在意識清醒、條理分明時,寫上自己想對父母妻兒親友的話,為未來做好準備,這是一種坦白無懼的豁達態度,也是對生命風險認知而及早準備的理智行為。
預立遺囑可隨時變更或撤回,前後遺囑若有抵觸時,以後遺囑為主;遺囑人之行為與遺囑有抵觸時,其抵觸部分視為撤回;遺囑人故意破毀、塗銷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遺囑均視為撤回。
遺囑的內容:
1.遺言、回顧及心願
2.私人遺物的處理
3.財產管理及遺贈
4.醫療照顧
5.後事處理、喪葬事宜
6.遺產分配及指定或委託監護人
7.財產信託
8.保險受益人之指定與否或更改
遺囑的要件:
遺囑係要式行為,依照民法第1190條至第1197條所定方式為之,不依法定方式作成之遺囑,依照民法第73條規定,應屬無效。
預立遺囑的限制:
1.年齡的限制:年滿十六歲以上,且未被法院宣告禁治產者。
2.內容的限制:不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的強行規定,遺囑內容都屬有效。遺囑原則上只有在去世之後才生效,譬如財產分配必須等到當事人死亡後才能執行,但醫療方式、財產管理、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在立遺囑人失失去意識能力時,仍具法律效力。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1. 未成年人。
2.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3.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4.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5.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遺囑共分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5種。
自書遺囑:
1. 必須要立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不可用打字或影印。遺囑中若有一部分因非「自書」而無效,則其他部分也同時被解釋為無效。簡寫字或草寫字,只要可清楚辨識內容,即為有效遺囑。
2.詳細註明年、月、日,並需親自簽名,不得以蓋章或按指印代替或無註明日期,否則視為無效。因為遺囑成立的日期,關係著立遺囑人有無遺囑能力之問題,且日期決定遺囑成立的先後,在法律上亦有決定性影響。用中曆、西曆皆可。有好幾處註明日期者,以最後日期的完成日,作為本遺囑成立的日期要件。
3.若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才算有效,亦是防範他人竄改。遺囑有數頁以上時,不需要蓋騎縫章或其他記號。
公證遺囑:
1.必須有二人以上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旨意,並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最後再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共同簽名。
2.若是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
3.記明年、月、日。
4.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密封遺囑:
1. 遺囑人於自書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密封縫處簽名。
2.需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公證人於封面註明遺囑提出之年月日,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共同簽名。
3.密封遺囑必須在親屬會議或法院公證處才能打開,若有密封不全,則視為無效。
4.如非本人自書,則依公證遺囑手續辦理。
代筆遺囑:
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旨意,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共同簽名,註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
口授遺囑:
1.已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若其他方法仍可用時,則口授遺囑無效。且口授遺囑的立遺囑人事後狀況好轉,而又有能利用其他方法立遺囑時,原有的口授遺囑經過三個月後自動無效。
2.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旨意,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旨意據實做成筆記,並註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共同簽名。或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與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註明年月日,再由見證人全體在密封處共同簽名。
自書遺囑為最簡便可行的方式,其好處是保有私密性,外人無法窺知遺囑內容,不致於引起他人之爭執。不過,大多提起遺囑無效之理由,都在爭執定立當時有無行為能力或者意識不清等等,而不是針對遺囑內容去做爭論。因此,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書寫遺囑全文,如無法寫字或完整表達文字意義之人,則無法書立此種遺囑。
遺囑的受益人不應同時作為遺囑的見證人,以避免因嫌疑影響立遺囑人的意願以致令遺囑的有效性受到質疑。亦建議避免二等親內之親屬作為見證人。
預立遺囑 (參考範本)
立遺囑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生,
出生地為 省 市,身分號 ,
茲依民法之規定,自書遺囑內容如后:
一、財產部份:
身後一切財產扣除喪葬費後剩餘部份由法定繼承人平均繼承,屆時若繼承人皆已身亡,由 繼承。
二、臨終醫療部份:
(1)當醫生宣布病危通知時,本人願意依『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處理,不施行任何急救措施。
(2)往生後若有需要可將器官捐贈出去,但請記得告知醫院本人生前所 罹患之疾病,或將遺體捐贈給醫學院當解剖教學之用,捐贈之對象不限,以需要為原則。
※此項遺願若會造成生者之不便,亦可忽略之,隨順因緣,不必強求。
三、葬禮部份:
(1)請以 教儀式處理,喪葬處理之方式已委請 御宸有限公司(禮儀部電話:09877-09877)所預先規劃之禮儀服務辦理,生前預約禮儀服務契約如附件。
(2)生前預約契約執行人 。請於醫院發出病危通知或必要的時後,連絡御宸有限公司(禮儀部電話:09877-09877)全權處理後續一切相關事宜。關於助念部份請通知 前來助念即可,如果方便的話,也請您們跟著一起助念,以上因緣若皆不具足的話,亦可以念佛機撥放佛號。
(3)依佛制不燒腳尾錢,不拜腳尾飯,供品以素齋果品。燃燒金紙適量就好,不燒更好,為地球環保盡一份心。
四、身後所遺留下之其他物品(如衣服或書),若無需要者可捐出或者依資源分類處理。
五、本遺囑壹式貳份,由遺囑人及 各執乙份為憑。
(以下空白)
立遺囑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